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规定总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广告应当真实、合法,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。
第二条 广告应当严格遵循公平、诚信的原则,不得含有虚假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条 严禁在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:
1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、国徽、国歌、天安门、党旗、军旗(含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、区徽)。
2、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、形象、题词,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,军队番号、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,人民币等。
3、使用我台节目主持人、播音员的名义或形象等。
4、使用国家级、最高级、最佳等绝对化用语。
5、妨碍社会安定,危害人身、财产安全,损害国家、民族尊严,损害国家、民族、社会公共利益。
6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,违背社会良好风尚。
7、含有淫秽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、丑恶的内容。
8、含有民族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歧视的内容。
9、妨碍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,如:以珍稀野生保护动物大熊猫、老虎等为原料的产品广告。
10、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。
11、使用错别字、繁体字以及不规范的语言文字(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等除外)。
12、损害妇女、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。
13、含有类似新闻形式的流动字幕。
14、以小于所购买广告时长的多条广告版本累加的形式播出,例如: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15秒广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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